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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法官检察官非因故意违法致错案不担责(3)

2016-07-29 05:39:23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因健康原因超过一年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按规定应当退休的;

辞职或者被辞退的;

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违反法律、党纪处分条例和审判、检察纪律规定,不适合继续担任法官、检察官职务的其他情形。

可将法官、检察官辞退的情形

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因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不履行法官、检察官法定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违反法律、党纪处分条例和审判、检察纪律规定,不适合继续担任公职的其他情形。

可对法官、检察官作出降级、撤职处分的情形

违犯党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的;

违反审判、检察纪律,情节较重的;

存在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反法律、党纪处分条例和审判、检察纪律规定,应当予以降级、撤职的其他情形。

一线声音

有了制度保障才能破除“人治”影响

此次出台的《规定》直接影响到司法人员的办案实践,昨日,几位一线办案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都表示,此次出台的规定可以让他们更没有后顾之忧地办案。

孙铭溪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她表示,长期以来,个别领导干部、内外部人员“批条子”、“打招呼”等不正之风影响了法官依法裁判,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但因难以进行有效监督和追责,一线法官往往“敢怒不敢言”。

“出台的规定又强调了法官、检察官对违法干预、插手案件的情形有权全面、如实记录,有权拒绝,这样我们办案时可以勇敢地向‘潜规则’说不了。”孙铭溪告诉记者,有了制度保障才能破除“人治”的不当影响,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

作为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的院长,陈葵期待从中央到基层都能认真落实《规定》中涉及的内容,“配套制度能够逐步建立,相关法律得到修改完善,为法官的依法履职行为提供强有力的保护,让法官的职业尊荣感更强,立场更中立、裁决更公正。”

(责任编辑:陈倩 CN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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