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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法官检察官非因故意违法致错案不担责(2)

2016-07-29 05:39:23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为此,最高法去年曾发布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此次出台的《规定》则进一步完善,法官、检察官非因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重大过失导致错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承担错案责任。而对于法官、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非经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

此外,上级机关、单位负责人、审判委员会或者检察委员会等依职权改变法官、检察官决定的,法官、检察官对后果不承担责任。

专家解读

有助于打消司法人员办案顾虑

最高法司改办法规处处长何帆告诉记者,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一些法官担心责任制只是强调问责追责,担心只要工作发生差错,或者不服从领导指令,就可能被追责或调离。

此前,记者在对司法改革第一批试点的部分法院进行走访调查时也发现,对案件终身负责曾引起一些办案人员的担心,甚至影响了其办案积极性。

何帆则表示,《规定》有助于打消这些顾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称,《规定》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法官、检察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使得优秀法官、检察官招得进、留得住、干得好不再成为一句空话。

焦点3

不得要求从事招商引资等职责外事务

法官、检察官的职责在于办案,而在实践中,一些法官、检察官却从事起与审判职责不相关的事宜。

2015年11月2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最高法院院长周强指出,有的地方仍视法院为政府的工作部门,要求法院承担司法职权之外的强制拆迁、城管执法、招商引资等工作。

为此,《规定》指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安排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要求。

中央司改办相关负责人在解读中表示,这是首次在中央文件中对这一问题做出明确。

此外规定,不得以办案数量排名、末位淘汰、接待信访不力等方法和理由调整法官、检察官工作岗位。

专家解读

法院领导要敢于拒绝承担无关事务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表示,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的事务就意味着,决不允许再把招商引资、交通疏导、卫生整治等事务性工作摊派给法官,这也要求各级法院尤其是法院领导要敢于担当,拒绝承担此类事务,让法官安心于审判,集中精力于本职工作。

对于司法人员考核办法的规定,何帆认为可以防止法官既被案件“牵着走”,又被考核“压着走”,这一要求符合法官作为裁判者的职业特点,有利于构建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

可以调离、免职、辞退、降级的情形

可将法官、检察官调离的情形

按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

因干部培养需要,按规定实行干部交流的;

因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的;

受到免职、降级等处分,不适合在司法办案岗位工作的;

违反法律、党纪处分条例和审判、检察纪律规定,不适合在司法办案岗位工作的其他情形。

可将法官、检察官免职的情形

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调出本法院、检察院的;

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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