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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三亚官员抢房案终审宣判:官员退房(4)

2016-07-12 07:23:13  中国青年报    参与评论()人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三亚旅游投资公司和陈传洪之间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是否有效;二、戴彬森、江桂金与三亚旅游投资公司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是否有效;三、天涯海角公司是否有协助陈传洪办理房产证的义务。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三亚旅游投资公司与陈传洪签订的《三亚市集资建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一审判决认定《三亚市集资建房协议》合法有效正确。根据陈传洪和三亚旅游投资公司签订的《三亚市集资建房协议》的约定,陈传洪的合同义务是支付集资款,三亚旅游投资公司的合同义务是交付房屋、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现陈传洪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天涯海角公司关于该协议未实际履行的上诉主张与事实不符;根据前述约定,陈传洪支付的225598元集资款占诉争房屋建筑安装成本比重100%,在其房屋集资款金额上不存在损害社会物质利益的情形。陈传洪缴清集资款已近10年,而三亚旅游投资公司至今未向陈传洪交付房屋,却将该房另卖给了戴彬森,天涯海角公司、三亚旅游投资公司、戴彬森三方在本案审理中均未提供证据证实戴彬森本人系低收入无房户或其按商品房市场价格购买,故陈传洪支付集资款、购买诉争房产的行为亦不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2007年10月9日,三亚旅游投资公司与戴彬森在明知陈传洪签订的《三亚市集资建房协议》未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双方就涉案房屋签订了《三亚市集资建房协议》,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戴彬森,系一房二卖,损害了陈传洪的合法利益。故该份《三亚市集资建房协议》属无效合同。

三亚天涯海角公司作为诉争房屋相关权利义务的承接人,应承继三亚旅游投资公司与陈传洪签订的《三亚市集资建房协议》中三亚旅游投资公司的有关合同义务,依法与三亚旅游投资公司共同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办证义务。天涯海角公司关于一审判决判令其协助办理诉争房屋产权证书系司法干预行政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

据了解,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及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对和陈传洪同时参与三亚旅游投资公司集资建房的其他购房者的案件作出了内容相似的重审判决,目前正在等待执行阶段。

尽管赢了官司,尽管自己房子所在地段的房价与当初相比已经涨了很多,但陈传洪还是觉得,这8年来,为了拿回本就属于自己的房子,他付出的维权成本太高了。

(责任编辑:陈倩 CN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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