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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三亚官员抢房案终审宣判:官员退房(2)

2016-07-12 07:23:13  中国青年报    参与评论()人

三亚旅游投资公司在递交给有关部门的书面材料中称,按照三亚市1995年颁布的《三亚市城镇职工集资建房暂行办法》第二条“凡有三亚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不包括临时工),属于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及危房户均可参加集资建房”的规定,李小白等人完全不具备在三亚市内参与集资建房的资格和条件。而且,李小白等人与其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虽成立但在法律上尚未生效,理由是《三亚市集资建房协议》是由三亚市房改办统一制定的规范的合同文本,其第十四条已明确硬性规定须经市房改办签证盖章生效,但李小白等人的协议没有经过签证盖章,属于无效合同。

对于这一说法,李小白和陈传洪等人并不认可,他们认为:当时是三亚旅游投资公司找到自己参与集资建房的,三亚旅游投资公司并未告知三亚的这一规定,否则自己不可能参与集资建房。因此,即使没有购买集资房的资格,相关的损失也应该由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三亚旅游投资公司自行负责。

2007年10月9日,三亚旅游投资公司与江桂金、关进敏、廖永明、邢益民等人又签订了《三亚市集资建房协议》,将涉案房屋以1000元/平方米左右的价格出售给他们。

通过各种途径查找,李小白、陈传洪、徐睿等人发现,上述的7人中,当时江桂金是三亚市国资委党委书记,关进敏是三亚市国资委主任(后放弃购房),邢益民是三亚旅游投资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廖永明是三亚旅游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均为三亚旅游投资公司或上级单位的领导干部。

“很明显,他们(三亚旅游投资公司)终止我们的合同就是为了将这些房子低价卖给国资委和公司的领导。”陈传洪说,直至2007年7月10日,三亚旅游投资公司工会才开始向董事会建议终止李小白等7人(其中两人已缴纳房款但未在协议上签字)的买房资格;7月16日,三亚旅游投资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出具了可以终止与李小白等人的协议并处理相关房产的审查意见书;8月10日,三亚市国资委同意三亚旅游投资公司终止与李小白等人的协议;9月30日,三亚旅游投资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解除与李小白等人的协议。

陈传洪等人在写给有关部门的举报信中认为,三亚旅游投资公司的这一过程蓄谋已久,其目的就是侵占自己的合法房产,因为当时距离月川小区不足50米远的“山水天域”商品房小区房价已经到了每平方米1万多元。

在要求三亚旅游投资公司交付房屋、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未果后,陈传洪、李小白等人将三亚旅游投资公司诉至法院。该案经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及三亚市中级人民院审理后,他们的诉讼请求均被驳回。

在起诉前及审理期间,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2月、2010年2月作出裁定,查封了涉案房屋。但2009年前后,陈传洪、李小白等人发现,部分官员及其亲属不顾涉案房屋被法院查封以及法院告知其不能装修改变房屋状态的事实,自行装修并入住。

由于李小白“中国模特教父”的特殊身份,这一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多家境内外媒体跟进,以“合法房产被黑?新丝路老总状告三亚旅游公司”“三亚六官员低价分豪宅陷‘房产门’”为题进行报道。

海南高院作出重审裁定

在陈传洪、李小白等人的不断申诉和举报下,2011年7月12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琼民申字第119号民事裁定,决定提审李小白等人与三亚旅游投资公司集资建房合同纠纷一案。2012年7月,海南高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作出([2012])琼民提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原判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且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经该院审委会讨论,裁定撤销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判决,发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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