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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三亚官员抢房案终审宣判:官员退房(3)

2016-07-12 07:23:13  中国青年报    参与评论()人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审查明,2001年12月,为解决住房困难职工的居住问题,三亚旅游投资公司经三亚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本公司职工在其位于三亚市月川小区南山电厂宿舍区南侧的三土房(2002)字第0140号住宅地上集资建房180套。陈传洪不是三亚旅游投资公司职工,亦非三亚市市民,其向三亚旅游投资公司提出参加集资建房的请求,三亚旅游投资公司表示同意。2002年4月16日,陈传洪向三亚旅游投资公司交付首期集资款5.8万元。同年9月,集资楼动工兴建。

2003年11月20日,陈传洪与三亚旅游投资公司签订了相关协议。2006年1月,陈传洪向三亚旅游投资公司缴清余款。2007年,该公司欲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三亚市国资委主任、第三人关进敏(关进敏后放弃购买,三亚旅游投资公司又将房屋出售给戴彬森)。该公司以陈传洪不符合集资建房条件和资格为由,通知陈传洪办理退款手续,但该通知书没有送达陈传洪。陈传洪获知上述通知书的内容后,予以拒绝,要求三亚旅游投资公司交付房屋、办理产权过户登记。

法院同时查明,三亚旅游投资公司所建涉案集资房,包括陈传洪、李小白在内共有37名外来人员参与购买,对外价格高于公司内部职工购买价格。此外,在原审一审起诉前及审理期间,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2月、2010年2月作出裁定查封了涉案房屋,但2009年前后,邢益民、江桂金等人不顾涉案房屋被法院查封以及法院告知其不能装修改变房屋状态的事实,自行装修并入住至今。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小白与该公司签订的协议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协议是否有效。法院经审理认为,包括李小白在内的37户外来人员参加集资建房的资格获得了三亚旅游投资公司董事会批准,协议并不损害公共利益,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

法院同时认为,三亚旅游投资公司在该协议未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另行与邢益民就涉案房屋重新签订了《三亚市集资建房协议》,将涉案房屋出售给邢益民,系一房两卖。虽然如此,邢益民与三亚旅游投资公司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仍主体适格,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为有效合同。但邢益民在该院查封涉案房产期间,在法院已经告知涉案房屋已被查封不能装修改变房屋状态的情况下,仍然无视法律规定,强行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至今,不能视为合法占有。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的判决称,三亚旅游投资公司在李小白已支付完全部购房款的情况下,拒绝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李小白诉求确认其与该公司签订的《三亚市集资建房协议》有效及交付涉案房屋与办理房产证合法有效,应予支持。邢益民作为涉案房屋的实际占有人,应与三亚旅游投资公司共同向李小白交付涉案房屋。据此,该院判决,李小白与三亚旅游投资公司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有效,该公司与第三人邢益民应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交付给李小白;同时三亚旅游投资公司还应在判决生效起九十日内协助李小白将涉案房屋产权办理至李小白名下。

法院终审判决官员退房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审判决之后,三亚市天涯海角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认定陈传洪、李小白等和三亚旅游投资公司签订的《三亚市集资建房协议》有效的理由不成立,戴彬森与三亚旅游投资公司签订的《三亚市集资建房协议》才是有效合同,合同效力与三亚旅游投资公司经国资委批准收回房屋另外处理的解除通知是否送达陈传洪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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