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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质疑湖南大巴事故:乘客为何没有自救机会(3)

2016-06-28 03:20:06   央视    参与评论()人

董倩:

好,谢谢思雅的报道,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出现了这样一场车祸?到底是什么原因让这个车能够撞倒护栏上,然后起火,然后使得那么多的乘客困在车上,这一系列原因现在调查组,整个紧急的进行调查。在整个的事件中最受人关注的就是司机,在出事了以后,因为这个车门无法及时打开,他自己据说是弃车而逃了,并没有实施救援,但是具体情况是不是这样,我们还是要等到调查组给出的最后的结论,但是这也就自然呈现出了一个问题,假如这名司机没有进入到这个救援中来,他真的是弃车而逃了,他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我们接下去听一位法律专家是怎么解释的。

(电话采访)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阮齐林:

有关交通运输法规的规定,从一般的驾驶员作为一个运营性的运输客运业务来说,应该说他对乘客的安全具有一定的职业的保护义务、救助的义务,就是一旦发生事故之后,他应该采取积极的救助行为,我想这一点是没有问题的,担忧一点要提醒注意,他有救助的义务,他没有履行好这个救助的义务,这个不见得就一定是构成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因为不作为行为,他最后导致的这个后果,那么要多方面分析,包括他有没有救助的可能,这一点非常重要。如果说他有救助的义务,但是他没有能力去救助,或者说已经不可能了,他的不救助行为对于这个后果,没有造成扩大的后果,这样的话也不能问责刑事责任。如果说调查事故的原因是因为司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的交通事故引发的火灾,比如说车况不良,那么这个应该属于交通事故,属于交通肇事的范围,可能涉嫌《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第二个呢就是其他的原因引起的,比如说车子在维修,或者是保养,或者是他运营的过程当中车子有什么问题,有什么毛病,那么违反其他安全法规引起的,这个应该涉及到134条的重大事故的问题。所以首先要了解这个事故的原因,到底是不是由于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引起的,还是由于违反其他安全法规引起的造成的这样的后果,这样来确定涉不涉嫌,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董倩:

好,听完了阮教授对于司机的责任的分析之后,我们继续关注这个乘客在现场有没有更多的逃生的空间和时间?我们来看一下我们制作了一个示意图,这个呢是,就是那个护栏,然后这个方块呢就是那辆大巴车,可以看到它是右前方撞倒了这个护栏上,那么恰恰这个门就在护栏这,这是唯一的一个车门,那么明显这个车门是打不开的,这个乘客逃出来他是左侧的第三排,他是通过这个司机的,这不是门,这是一个窗口,那么他逃了出来,为什么不从这边跳?不从这边逃生?因为说这边浓烟看不清到底是底下是一个什么样的情况?车上的乘客是不敢砸也不敢跳,也就是说左侧的这一块玻璃,还有前玻璃是更适合破窗逃生的。那么刚才有一位过路的这样一个道路维修人员,从一侧砸开了玻璃,跳出来了6个人,其余的人是具体怎么出来?目前还不是很清楚,接下去我们就连线一位专家,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教授,张柱庭先生。

(电话连线)

董倩:

张先生您看,在这件交通事故里面有几个非常特殊的因素,一个是刚才我们说了,由于剧烈的撞击,车门打不开,再有一个司机走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到底应该用什么样的方式可以让更多的这个乘客能够在危机时刻可以逃出来,您的分析?

交通运输部运输管理干部学院教授 张柱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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