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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除成都外全面放开落户限制 鼓励农民购房(4)

2016-04-01 22:19:52  财经网    参与评论()人

九、推进房地产去库存

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除成都市外全面放开落户限制。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鼓励支持农民进城购房,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奖补。继续释放居民刚性需求和改善性需求,组织房产推介,吸引省外人员、川商返乡创业人员来川购买房产。加大棚改货币化安置力度,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保持在50%以上。对棚改以外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推行货币化安置,鼓励以购代建。推行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2016年不再开工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积极培育专业化公司收购市场存量商品房经营租赁业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持有的存量房源向社会出租,地方政府可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应不同群体需求的购房金融产品,居民购买首套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为30%。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去库存作用,推进住房公积金向城镇稳定就业新市民覆盖,支持就(创)业大学生、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等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全省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保持在80%以上。(责任单位:人行成都分行,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金融办)

科学分类管控增量。按照五类调控要求,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将商品住房可售周期超过2年的县(市、区)纳入“减少直至暂停”类,暂停商品住宅用地供应;“适度减少、减少直至暂停”类型的县(市、区),可调整土地用途、规划内容,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用于支持新兴产业发展。营业用房、办公用房等商业用房库存较大的城市,要严格控制新增商业用房土地供应和规划指标。已全部缴清土地出让金的待开发商业用地,可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在符合规划和有关规定条件下,经审批转型为商品住宅用地,重新核定出让价款;已建在建的商业用房在不改变其他规划条件的前提下,经法定程序批准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可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用于教育培训、幼儿园、康养、文化、旅游等经营性、公益性用途。(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促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信贷准入标准,提升中长期贷款比重;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一户一策原则,对钢铁、有色、建材、光伏、煤炭等行业中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优质企业继续给予信贷支持;对暂时经营困难但有市场竞争力的骨干企业,保持合理融资规模。研究制定2016年四川重点信贷支持企业名单,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名单内企业的金融支持,不抽贷、压贷,并执行优惠利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引导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丰富完善流动资金贷款产品。完善上市、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做好股权托管、质押登记和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服务,支持煤炭企业采矿权抵押贷款。充分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用,有序处置不良信贷资产。争取投贷联动试点,优化科技型、创新型企业融资结构,支持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推动“银税互动”发展,建立完善银行类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分担机制,加大对政策性担保机构扶持力度。搭建分行业、分区域、专题性的融资对接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差异化、针对性、精细化的融资对接协调机制。(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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