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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要改判张文中、物美集团无罪?最高法详解

2018-06-01 08:51:38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新华社北京5月31日电 题: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标杆”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人就张文中案改判答记者问

新华社记者罗沙、丁小溪

最高人民法院31日对原审被告人张文中(原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一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张文中无罪。同时,改判同案原审被告人张伟春、同案原审被告单位物美集团无罪。

为什么要改判张文中无罪?对历史形成的涉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案件,人民法院如何妥善处理?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吸取教训?就这些社会关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人。

问:再审判决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文中等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再审改判张文中等不构成诈骗罪,主要理由是:

物美集团作为民营企业符合国家申报国债技改项目的条件,原判认定物美集团不具有申报主体资格与当时的政策不符。1999年国家有关部门虽然将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主要投向国有企业,但并没有明确禁止民营企业申报。2002年物美集团申报国债技改项目时,国家对民营企业的政策已经发生变化,国债技改贴息政策也已有所调整,物美集团申报的物流项目和信息化项目符合国债技改贴息资金支持的项目范围。虽然,物美集团在距申报截止时间比较紧的情况下,为了申报的方便快捷而以诚通公司下属企业的名义进行申报,程序上不规范,但物美集团始终是以自己企业的真实名称进行申报,并未使审批机关对其企业性质产生错误认识。

物美集团申报的物流项目和信息化项目并非虚构,而且申报后部分实施。物美集团虽违规使用3190万元贴息资金,但并没有侵吞、隐瞒该笔资金。

关键词:张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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