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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草案看点盘点:监察6类人群 4种情形可留置

2017-11-07 19:34:02  新华社    参与评论()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草案明确了上下级监察委之间的关系,指出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同时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确定监察委3项职责12项措施

草案对监察委履行的监督、调查、处置3项监察职责进行了具体规定。

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与此同时,草案明确了监察委的监察权限,对监察委可以采取的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措施作出具体规定,包括:

——监察机关行使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案件涉嫌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

——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4种情形可留置24小时内通知单位或家属

对于备受关注的留置措施,草案作出了明确规定。

规定了可以采取留置的4种情形——

根据草案,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等情形时,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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