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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草案看点盘点:监察6类人群 4种情形可留置

2017-11-07 19:34:02  新华社    参与评论()人

新华社北京11月7日电题:监察六类人群四种情形可留置——监察法草案看点盘点

新华社记者朱基钗、陈菲、罗沙

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7日在中国人大网首次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共10章67条,明确了国家监察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规定了监察机关的基本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基本内容。

监察委由人大产生并对其负责实行监察官制度

草案明确了监察委的基本定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是最高国家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规定了监察委由谁产生、如何产生、任期、对谁负责等根本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提出了实行监察官制度,建立派驻监察机构——

各级监察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向本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所管辖的行政区域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监察官是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人员。国家实行监察官等级制度,制定监察官等级设置、评定和晋升办法。

对6类人群进行监察

根据草案,监察机关将对6大类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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