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7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稿)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7年12月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监察体系,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强化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监察机关依照本法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使公权力始终置于人民监督之下,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第四条国家监察工作应当坚持依宪依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权责对等,从严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坚持标本兼治,保持高压态势,形成持续震慑,强化不敢腐;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强化不能腐;加强思想道德和法治教育,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强化不想腐。
第二章监察机关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是最高国家监察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