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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文章谈辱母杀人案:全民同上“公开课”(3)

2017-03-27 18:40:17  最高法网站    参与评论()人

作为法治社会的成员,我们应当如何对待法院的判决?我们当然拥有对公共事务发表评论的权利,而且完全可以从普通人的视角说出自己的理解。或许表达本身就是评论的目的之一,而这不仅意味着政治民主程度的提高,也意味着我们所有人都在寻求与法治精神的统一。从形式上讲,作为规则之治的法治需要有一个终局决定者。只要这个终局决定者是根据对法律的专业理解作出的裁判,便应当获得制度上的权威,应当得到社会成员的尊重,因为对法治的尊重是自己最终获得尊重的前提。当然,如果某一项法律在新形势下需要有新的解释甚至重新修订,其中便有了民主、负责的评论者的一份功劳!任何一项文明的发展、秩序的确立都是要有所付出的,而这种付出中就包含了对法律秩序的遵从,其本身就是对良法善治的贡献。

这是催债死者杜志浩的老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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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对于媒体的评论更要给予特别的关注和尊重。我们所理解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肯定不是在让人民群众弄懂了所有法律术语、法律理论之后再去感受公平正义。法律职业特别是握有法槌的法官只有认真正解法律中的政治诉求、道德诉求、人心诉求和其他相关因素,或者说是领会了在这些诉求之下的法律,才算是真正掌握了“法律”的真实含义了。

因此,要实现公正司法,负责任的媒体评论是不能缺位的。不过几个月前,英国《每日邮报》将作出涉及脱欧判决的三个大法官称为“人民的敌人”这种异乎寻常的评论也着实引起了欧洲关于民意与法治关系一场大辩论。也就是说,维护司法公正和审判独立,媒体当然也应当遵守法治精神,尊重司法权威,而不能超越合理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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