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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8日提请人代会审议 盘点7大亮点(3)

2017-03-08 04:18:27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梁慧星解释说,上述条款明确了成年监护制度所特有的监护人决定方式——意定监护,成年人可以在自己智力正常的时候,预先选定自己信得过的亲友或社会保障机构,作为自己的监护人,待自己年老智力衰退时,由自己选定的人担任监护人。

亮点4

未成年遭性侵18岁后仍可诉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草案三审稿)

梁慧星提出,中国传统观念及现行诉讼时效制度,严重不利于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之法律保护,“考虑到中国社会传统观念,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家庭、家长往往不敢、不愿寻求法律保护,长期隐瞒子女受侵害的事实。致这类案件的加害人往往能够逃脱法律惩罚,社会正义难于伸张。有的受害人成年之后掌握了法律知识,打算寻求法律保护,却被法官、律师、法学教授告知诉讼时效期间早已届满,即使法院受理案件,依据现行诉讼时效规则,也不可能获得胜诉判决,造成终身遗恨。”

为此,梁慧星在草案征求意见阶段就提出建议,设定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诉讼时效起算的特别规则,“受害人满18周岁并且脱离家庭共同生活关系之前,诉讼时效不开始进行。”

草案二审稿采纳了梁慧星的建议,增加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草案三审稿沿用了二审稿的设计。

亮点5

个人信息保护写入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草案三审稿)

去年8月,年仅18岁、刚刚拿到大学录取通知书的徐玉玉,接到了一个“发放助学金”的诈骗电话,骗走了她准备上大学的9900元。发现被骗后,徐玉玉与其父一起到公安机关报案,回家途中晕倒,出现心脏骤停,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徐玉玉案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高度关注。去年6月一审时,草案未涉及个人信息保护内容,一些业内人士提出,“个人信息保护”也应该作为民事权利,从民商法、侵权法的角度破解电信诈骗、网络诈骗难题。

去年10月二审时,草案民事权利章节增设“个人信息保护”条款,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者出售个人信息。”三审稿沿用了该条款。

李适时当时表示,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非法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泛滥,社会危害严重,建议进一步强调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个人信息权利是公民在现代信息社会享有的重要权利,明确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现实意义。

不过,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条款还应该加大火候。委员杨震提出,现在大量个人信息在采集时可能是合法的,例如徐玉玉案,信息就是教育部门合法收集的,但没有保护好,被“黑客”窃取。工信部2013年颁布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负责。

他建议将这一规定写入草案中,明确合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应采取措施,避免被泄露。

关键词:民法总则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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