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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盘点2016年十大刑案:聂树斌贾敬龙案上榜(4)

2017-01-06 19:01:07  最高人民法院    参与评论()人

本案不仅给每一位法律工作者,也向每一位公民敲响了警钟,更向境外反华势力发出了严正的宣告:任何妄图颠覆中国国家政权、破坏中国和谐稳定、阻止中国和平崛起的图谋,都会受到法律严惩,也注定不得人心,必将走向失败。维护国家安全和政权稳定,是宪法法律的底线,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更是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福祉所在。

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系列案

2016年11月9日,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所涉27件刑事案件,分别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9家基层法院公开宣判。49名责任人获刑,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被判死缓。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车浩

“8·12”天津港大爆炸案,堪称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这起事故带给我们的启示是多方面的。

首先,犯罪单位瑞海公司之所以能够获得非法堆放海量危化品的场地,与相关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贿赂后提供批示密不可分。近些年一些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出现,背后大多会牵扯出国家工作人员的贪贿或渎职。

第二,在“8·12”事故的处理中,多个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对于以后类似事故的责任追究具有示范意义。相对于故意的、积极的渎职行为,领导干部在监管责任上的失职,同样要加大问责和惩罚力度。刑法理论上的监督过失和管理过失的概念,能够为这种追责模式提供支撑。

第三,天津港爆炸案引起各方关注的一个焦点,就是舆论危机。事故发生后,当地主流媒体和有关部门,并没有做到及时充分的信息公开。这不仅引发了广泛的批评,也无助于澄清整个事件中的各种谣言。政府应当如何应对突发事件引发的重大危机,靠堵靠搁置靠掩盖,还是靠信息公开?这个问题,不会随着天津港事件消失,而是会始终矗立在树立政府公信力与合法性的前路上。

贾敬龙故意杀人案

贾敬龙因村里旧房改造时自家房屋被拆对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何建华怀恨在心,2015年2月19日,在全村春节团拜会现场,用事先购买的射钉枪对着何建华后脑部射击,致何死亡。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二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贾敬龙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死刑。2016年11月15日,贾敬龙被执行死刑。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车浩

在死刑问题上,司法者既要考虑个案是否符合死刑适用标准的“该不该杀”,又要考虑个案适用死刑的社会效果的“要不要杀”。目前理论和实务,并没有形成——不符合“该杀”标准的,就属于“不该杀”——这种非此即彼的明确标准。相反,在“该杀”与“不该杀”之间,存在着大量“可杀可不杀”的情形。对这种情形,往往需要从后果和政策的层面,进一步考虑要不要杀。

在贾敬龙故意杀人案中,牵扯出乡村治理等诸多问题,就如同一道沟渠,将公众对这些社会问题的议论和情绪,引流到对个案的关注中。不仅在“该不该杀”的层面上,舆论观点争鸣,而且在“要不要杀”的层面上,贾敬龙死或不死的社会效果和深远影响,也触发了每一个真诚关注中国社会发展的公民的情感,引发了社会各个阶层的大讨论。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回应和疏导,这对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重大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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