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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雷某”案的评论应当回归事实、法律和理性(1)

2016-12-26 20:56:39  正义网    参与评论()人

12月23日,检察机关对邢某某等五名警务人员玩忽职守案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为这一媒体、舆论高度关注的案件暂时划上了句号。但是,针对检察机关所发布的信息和作出的处理决定,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同的声音。作为一名法律人和一名旁观者,我认为在分析、评价“雷某”案时,应当像分析其它普通案件一样,坚持以案件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在思考过程中完全遵循法律思维,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所说、所评的内容保持必要的理性、客观和准确。因此,在观察本案进展的过程中,我首先有意识的排除了网络中广泛存在的各种观点和推测性意见,因为,我知道这些消息的发布者是没有、也不可能看到案件材料的,换言之,他们的观点是没有事实基础的,故不足为信。那么,作为案件查办者的检察机关,他们发布的信息都告诉我们了哪些重要信息呢?下面,我就和大家分享一些我的一些看法和观点。

一、检察机关到底认定了哪些事实

凡是熟悉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的人都会知道,大家所看到的短短案件事实通报背后,必然有一个几万字,甚至十几万字的案件审查报告。换言之,这应当是检察机关在审查、梳理、甄别事实和证据后所作出的事实判断。

就警务人员的行为,有三点重要信息值得关注:一是邢某某等人当天是在依法执行公务。他们是按照上级工作部署开展的异地蹲守、打击任务,“师出有名”,不存在“办私案”、“私自办案”等情况;他们是便衣执法,故未佩戴执法记录仪具有合理性。二是邢某某等人在执法过程中确实存在控制过限、打骂雷某、不及时履行救助义务、事后虚假陈述等过错行为。例如,在人数明显占优,且明知对方没有严重人身危险性的情况下,仍采取如此了脚踩颈面部等行为,明显存在执法尺度过限问题。三是邢某某等人目前认罪态度好,到案后思想认识转变明显。

就雷某的行为,有两点重要信息值得关注:一是雷某接受过有偿性服务,故邢某某等人在案发时的判断是准确的,不存在打击对象错误、“钓鱼执法”等问题。二是雷某明知对方是警察执法,却仍然采取意图跳车、大声喊叫、激烈挣扎等方式抗拒执法。

二、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是否准确

邢某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什么是玩忽职守罪呢?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已经告诉我们,邢某某等五名警务人员,在依法履行职务过程中,存在控制手段超过必要限度等不正确履行职责和未对雷某及时采取急救措施的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并造成了雷某死亡,且事后还实施了虚假陈述、妨碍侦查等行为,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损害了首都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因此,邢某某等五人的行为已经符合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且本案已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应当追究邢某某等人的刑事责任。因此,检察机关认定邢某某等人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定性是准确的。

邢某某等人的行为已经造成一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还能够被不起诉吗?他们岂不是没事了吗?我想这里面有几个问题需要澄清:一是根据法律规定,“死亡一人”只是认定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基本条件,对应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轻罪,显然与“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等恶性犯罪不可同日而语。二是检察官具有客观义务,具体而言,在进行法律评价时,检察官应当同时考虑对行为人有利或不利的各种情节、因素,并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作出判断,而非简单的把人“一棒子打死”。本案中,也确实存在一些从宽情节,例如,多因一果的存在、五名犯罪嫌疑人具有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以及雷某自身存在违法、过错行为等而这些从宽情节必然会在检察机关进行起诉必要性裁量过程中产生影响。三是本案所作的实际上是“定罪不起诉”,即检察机关已经认定邢某某等人构成了玩忽职守罪,只是由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予刑罚处罚才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并非“无罪”认定。对于邢某某等人而言,刑事责任可免,但行政处罚或处分则难逃,据检察机关通报的情况,目前已对公安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这一文书,就是用来要求公安机关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或处分的法律监督文书。

关键词:雷洋雷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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