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洋案有了最新进展。今天,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雷洋一案涉及的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做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2016年5月7日晚雷洋离家后离奇死亡,这一事件由于当事人有“人大硕士”的头衔,有“初为人父“、“结婚纪念日失踪”"警察抓嫖"等情节,引起了舆论的持续关注并多次发酵,终于成为了今年最受关注的热点事件之一。年终岁尾,这件事也该有个说法了。
根据媒体披露的本案办理结果来看,本案适用的不起诉决定是一种相对不起诉,所谓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适用不起诉应具备以下法定条件:一是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三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检察机关依法做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是带有司法性质的具有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的一种司法裁决。
面对这个结果,舆论肯定还是会一如既往的分化,就如同之前本案每走一个法律程序,都会有人感叹法律的公正,同时也有人依然质疑所谓的“黑幕”。可以说,这个事件既是一起治安案件,也是一起舆论事件。法律的、道德的、公知的、民众的,理性的、感性的……各种声音交织在一起,基于不同立场而产生的不同观点相互碰撞,基于不同情绪的抒发而产生的不同反应,导致各方根本不在一个频道上对话,难以交流沟通。不同的人群在心中对于本案早就预设了立场,早就做出了“判决”。一个原本简单、普通的案件也因此变得扑朔迷离、一波三折。
舆论作为一种监督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的确起到了监督司法公正的作用,并且能够代表一定社会群体对社会事件普遍的看法,但是正确的舆论必须是建立在了解事实真相、客观公正分析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如果只听案件一方的说法就对整个案件做出评价,难免有失偏颇。那种盲从内心的预期,把案件当成不良情绪的宣泄口、甚至抹黑司法机关,干预司法独立、视法律结论为无物的做法,根本就不是法治社会应有的理性客观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更无法还原真相,给死者一个交代,更无利于事情的根本解决。
回顾本案办理的整个过程,检察机关多次对外披露案件侦查、移送起诉的程序性信息,履行告知义务,满足当事人和公众的知情权。此外,检察机关还注重听取双方的意见,坚持独立思考,依法办理,这才有了今天的处理结果。可以说,正是这种严谨细致的态度为探明事实,还原真相,维护公平正义打下了基础。
面对一个倍受关注的公共事件,每个人都有探知真相的权利。然而,真相来自哪里,不是来自舆论的猜测与臆断,不是来自双方的辩解与洗地,更不是来自满天飞的谣言。公平正义只能来自于法律的正确实施,来自程序的公开、来自于建立在严密证据之上的理性分析判断。关注案件应该多些理性客观,少些个人情绪的宣泄与肆意吐槽,这才是法律意识、公民意识提高的表现。
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对于五名涉案警务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还向纪检机关通报有关涉案党员违纪情况,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并移送相关材料,建议对于五名涉案警务人员及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这说明,执法机关、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确需要舆论监督,但是最终的规范约束还是来自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对执法过程中确有过错的人员,必须严格依纪依法处理,决不包庇决不袒护,这才是法治社会的常态。
法治社会,法律事件终归需要法律手段来解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机关办案的唯一标准,当事人应负怎样的法律责任完全是法律说了算。(菡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