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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丰台检察院就邢某某等五人玩忽职守案答记者问(1)

2016-12-23 15:32:03  京检在线    参与评论()人

12月23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对“雷某事件”中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的不起诉决定。为何涉案警务人员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却又不起诉?雷某到底因何而死?记者就“雷某事件”社会各界关心的焦点问题专访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

记者:“雷某事件”社会广泛关注,为何移送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丰台检察院负责人:“雷某事件”发生后,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依法介入开展案件初查。为避免案件受多种因素影响,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办案,2016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市检四分院依法立案侦查,并对相关涉案警务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终结时,由于相关涉案警务人员涉嫌的罪名为玩忽职守罪,该类案件属于基层人民检察院受理范围。因此,12月2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审查起诉。

记者:邢某某等涉案警务人员在案发当日为何出警?是否存在网上所说的“打击报复”“钓鱼执法”等问题?

丰台检察院负责人:2016年5月7日晚,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专项行动部署,昌平分局东小口派出所时任副所长邢某某带领民警孔某、辅警周某、保安员孙某某、张某某等人着便衣,在昌平区龙锦三街龙锦苑东五区南门附近执行扫黄打击任务。经查,涉案警务人员出警是依法执行公务,网络上流传的所谓的“打击报复”“钓鱼执法”等问题没有事实依据,并不存在这样的情况。

记者:目前,检察机关有哪些证据证明“雷某接受了有偿性服务”?

丰台检察院负责人:经查,案发当晚,雷某在家中就餐后离家,于21时许到达龙锦三街进入涉案足疗店,接受了张某提供的有偿性服务。雷某支付人民币200元后从足疗店前门离开,沿龙锦三街向西行走时被邢某某等人发现并依法盘问。上述事实,有涉案足疗店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含有雷某精液、张某生物学痕迹的避孕套等物证,DNA检测鉴定意见,以及相关证人证言等印证。案件在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独立的侦查行动、独立组织法医鉴定和技术性证据审查,用事实和证据逐一排除了相关质疑,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对相关证人证言进行了逐一复核,可以认定案发当晚雷某在涉案足疗店接受有偿性服务属实。

记者:可否介绍一下事发当晚涉案警务人员执法的过程?

丰台检察院负责人:检察机关依法查明,2016年5月7日21时许,雷某从涉案足疗店接受有偿性服务离开时,被邢某某等人发现。因怀疑雷某有嫖娼行为,邢某某等人立即追赶,在龙锦三街与霍营西路交叉路口西南角处对雷某进行盘查,并出示警官证表明警察身份。雷某试图逃跑,邢某某等人遂对其拦截并抱腰摔倒。雷某激烈反抗,邢某某等人对雷某采取揪头发、用手臂围圈颈项部、手摁后颈部、膝盖压制颈面部、脚踩膝盖、腿部及摁压四肢等方式对雷某进行徒手控制,并将雷某带上执法车辆。后在驾车押送雷某返回龙锦苑东五区南门途中,邢某某掌掴雷某面部数下。邢某某随后带领孔某等人进入足疗店开展执法活动,并安排周某、孙某某、张某某违规独立看管、驾车押送雷某,周某在车内辱骂了雷某。当车行至龙锦苑东五区南门内丁字路口西侧转弯处时,雷某试图跳车逃跑,并大声呼喊、激烈反抗。邢某某等人再次向雷某出示警官证,表明警察身份,并采取脚踩颈面部、腿压左臂、膝盖压制肩部、摁压四肢、拖拽手铐链、拖拽上车等方式再次对雷某进行徒手控制,并使用手铐对其进行约束。后雷某停止呼喊、不再反抗,身体反应出现明显变化,处于瘫软状态。邢某某等人在发现雷某身体出现异常后,未及时进行现场急救、紧急呼救和送医抢救。待邢某某等人将雷某送至医院抢救时,雷某已无生命体征。在警务人员要求下,医院经抢救后于当日22时55分宣布雷某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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