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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宣判“乔丹”系列案件:乔丹部分胜诉(2)

2016-12-08 10:48:25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新闻要素:“乔丹”案4大争议

争议一:“乔丹”商标是否与迈克尔·乔丹对应?

2012年,迈克尔·乔丹以“乔丹公司”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等为由,向商评委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但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迈克尔·乔丹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该院判决维持商评委裁定。

此后,迈克尔·乔丹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上诉被驳回。2015年,迈克尔·乔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宣判“乔丹”系列案件:乔丹部分胜诉

“乔丹”商标

一直以来,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乔丹公司”注册的“乔丹”、“QIAODAN”等商标是否会与迈克尔·乔丹本人产生直接联想,是否损害其姓名权。

26日的庭审中,迈克尔·乔丹的代理人以包括大量新闻报道在内的材料为证,强调中文“乔丹”指代的就是迈克尔·乔丹,中文乔丹和对应的拼音作为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标识,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但这一观点遭到了“乔丹公司”反驳,其代理人称,“我们提交了相关证据说明中国有4200多位乔丹。乔丹也被广泛应用于企业字号中,通过中国组织代码机构查询,中国企业字号里带乔丹的企业有上百家,乔丹被广泛应用在企业字号中,最早的企业已经在申请人成名之前就有。”

“乔丹公司”方面认为,“Jordan”在外国是一个普通的姓氏,很多新闻媒体中用乔丹来指代英国一位非常有名的女明星,还有美国办公厅的主任,以及NBA其他球员等,中文包括拼音乔丹无法与迈克尔·乔丹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

关键词:乔丹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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