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网约车出事故 约车平台也要担责
按照滴滴等公司此前的主张,由于平台只是互联网信息平台,不应承担责任。而日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宣判了全国首例网约车交通案件,在明确了非营运性质交强险的先行赔付责任的同时,也明确了滴滴公司等专车平台或出行平台的赔偿责任。
全国首例:判决明确出行平台定位
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宣判了国内首起网约车交通案件。法院一审判决指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之后,乘客颜某与滴滴出行公司对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路人损失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该案中,2016年6月17日,滴滴快车司机廖某接单载客,由于道路拥堵,乘客颜某开启后门时,将刚好经过的自行车行驶人秦某撞伤,虽然该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滴滴快车司机廖某应付全部责任。但是,对于路人秦某的损失,滴滴快车司机、乘客颜某、保险公司及滴滴公司在受害人起诉前,没有达成一致。
保险公司称,“事故车辆是以非营运车辆投保交强险,现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且在运营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司机应先补缴保费差价,然后,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滴滴公司称,“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当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乘车人颜某认为,其与滴滴出行平台成立客运合同关系,并由平台指定廖某及其车辆履行合同,开门下车也是经过廖某同意的,廖某作为驾驶人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并对其进行提示,滴滴出行平台作为承运人应就客运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故乘车人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海淀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商业险(商业第三者险)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约定,不承担赔偿责任,乘客颜某和司机廖某应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虑到廖某系接受滴滴出行平台指派,履行滴滴与乘客的客运合同,廖某属于提供劳务一方,滴滴作为接受廖某劳务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终,海淀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乘客秦某医疗费、营养费等1.3万余元;滴滴公司与颜某分别赔偿秦某4000余元。综合
专家观点:法院判决公平合理
重庆大学法学博士、广西民族大学硕士生导师、广西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研究员陈星认为,法院判决乘客与网约车平台对超出交强险部分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对于“互联网+”时代的网络共享经济无疑是一个重磅炸弹!对于治理网约车带来的乱象确实一剂良药。该判决的核心是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网约车司机的关系认定,法院认定“滴滴公司系承运人,网络约车交易是平台指派司机及车辆履行客运合同”,即网约车平台公司和司机之间为劳动关系。这一认定既是解决该案的关键所在,也是解决纷繁复杂网约车侵权纠纷的命脉所在。
陈星认为,将网约车公司认定为承运人,将网约车公司和司机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符合乘客和社会大众的利益,也是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第18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的规定内容。国外的实践也将网约车平台公司和司机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在2015年6月3日美国加州劳动委员会就一起司机起诉Uber的案件中,同样也认为基于Uber拥有绝对定价权,司机服务为Uber主营业务,以及司机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等众多因素,裁决Uber与司机之间构成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