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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网络交易平台监管服务系统”的思考(3)

2016-08-15 19:30:46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参与评论()人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导致整体与局部之间的关系呈现出既简明又复杂的纠结状态。简明之处在于:各细分市场领域中都存在着“少数产品覆盖多数用户”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形成了“局部近似整体”的状况。复杂之处在于:激烈的竞争促使细分市场领域不断新生和重组,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局部合计并不直接等于整体”的状况。这也对网监工作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以单一标准制定行政管辖原则,不仅将使“网络市场广域性与行政管辖地域性之间的冲突”更加突出,而且将直接导致监管效率低下和监管效果不佳。因此,应当摒弃“非此即彼”式的二元对立哲学立场,探索适应网络交易特点的行政管辖原则和市场监管架构。

一方面,以信息资源优势为基础,探索互补性的网店行政管辖原则。对于网络交易平台和自然人网店,因平台所在地监管部门具有信息资源优势,可由其承担主要监管职责。对于企业、个体工商户网店,因注册地监管部门具有信息资源优势,可由其承担主要监管职责,由平台注册地监管部门承担辅助监管职责。另一方面,以技术资源优势为基础,探索互补性的市场监管整体架构。鉴于主流网络通道产品、主流网络安全产品所在地具有技术资源优势,可由相关网络服务产品提供商注册地的监管部门承担主要监管职责,由违法行为涉及企业(经营者)所在地的监管部门承担辅助监管职责。

网监工作资源的比较优势源于网络经济的自然发育结果,并非由国家财经政策或行政资源配置所决定。加之网络经济发展具有高度不确定性,任何地方都可能在任何时候获取或丧失资源优势。因此,将监管资源的丰富度作为确定管辖原则的主要依据,不仅可以体现公平原则,而且能够提高监管实效、适应动态变化。

3.在线上线下一体化与部门职责差异化之间,需要努力寻求促进动态平衡的支点。

国家工商总局提出了“线上线下监管一体化”的原则,这当然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同时,尽管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具有高度关联性,但是,二者各具特点,并非完全重合。因此,一体化原则的实质在于体现两类监管工作的关联性,以及保持法律精神和执法尺度的一致性,而非两类监管工作相互替代。需要注意的是,随着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多数地方局已经取消了垂直管理体制,部分地方局还实行了不同方式、不同职能的机构合并,落实一体化监管原则应考虑由此造成的影响。

其一,可将网监部门职责定位于“抓两头、帮中间”。即:一头抓研发或管理前沿网监技术系统,一头抓研究查处新型网络违法经营行为,同时,为其他部门开展网监工作提供支持。其二,可将“关联”作为推动一体化监管的关节点。即:通过整合监管信息资源或融合监管技术系统,将线上、线下的经营主体、经营活动、违法行为、失信惩戒进行全面关联,促使从全部双随机抽查向按风险度随机抽查发展,再逐步向“无因不查”发展,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法,提高行政执法效能,降低行政执法成本。

(二)设想与尝试

我们认识到:面对快速、多变的网络市场,以及多层次、多方位的改革趋势,可采取“以弹性应对不确定性”的原则,在系统架构及功能设计中进行大胆尝试。

一是支持创新网络交易服务工作的实施方式。其一,系统设置了“在线to C”的服务功能,支持将监管信息直接释放到公共浏览器、搜索引擎和网络安全卫士,可支持市场监管部门为网络消费者直接提供在线服务。其二,系统预留了“合作分享”的数据接口,可实现监管系统与网络交易平台之间的在线数据交换,支持市场监管部门为网络交易平台直接提供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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