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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网络交易平台监管服务系统”的思考(2)

2016-08-15 19:30:46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参与评论()人

系统测试结果已经证明,这一技术路线完全可行。在绝大多数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暂未上报网店信息的情况下,系统获取网络商品交易平台中网店的数量已经超过了1500万个。此外,由于京东集团主动提供了全量网店信息,针对已经提供全量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信息的省份,系统能够自动校验相关地区企业、个体工商户开设网店的主体信息。

二、面对多元变化,或许应改变监管服务工作的基本架构

初步解决了认知论后,系统研发工作开始面对第二类基础性课题:系统如何适应网络特点、系列变革和地区差异?例如:如何适应网络交易的特点与发展趋势?如何体现监管与服务工作的辩证关系?如何适应网络消费者的用户习惯?如何适应取消与保持的垂直管理体制?如何适应机构合并地区的管理体制?如何适应不同网络经济发展水平的监管需求?如何适应不同网监工作实践水平的操作需求?在缺少许多工作规范的情况下,如何提高系统应用管理的适用性?…等等。可其统称为:因多维跨度导致的广泛不确定性。

(一)分析与判断

经过深入分析、梳理相关问题,我们就系统功能的设计方向,形成了以下三个基本判断。

1.在提高部门监管能力与推动社会共治模式之间,需要努力寻求促进动态平衡的支点。

面对广域、海量的网络市场,继续采取以案件查处为主的“个案思维”,不仅无法承受巨额的行政执法成本,而且难以达到控制整体市场秩序的目标。违法经营者可能采取各种方法躲避监管者,但是永远不会“躲避”消费者。与此同时,尽管信用管理的作用已得到充分的理论证明,然而,如果没有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用户的直接参与,“遵法守信持续发展、违法失信处处受限”也只能得到“充分的理论证明”。

一方面,盯住“关联”这一网络交易的基础要素,可对严重网络违法经营行为实施通道遏制措施。其一,借助先进网监技术,构建相关元素之间的联系。在持续发展前沿网监技术的基础上,实现“网店与所有者真实身份的关联”、“不同网店与同一所有者的关联”、“网店与管辖单位的关联”和“违法经营行为与网店所有者的关联”,以直接支持网络交易日常监管工作和专项监管任务。其二,借助主流网络通道,阻断相关元素之间的联系。在加大网店违法案件查处力度的同时,可对严重违法经营者采取“限期市场禁入”措施,并可借助浏览器、搜索引擎、网络安全卫士等网络通道产品,直接屏蔽相关违法网店。

另一方面,盯住“成本”这一经济活动的核心要素,可对网络交易违法经营行为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其一,持续提高违法失信的成本。监管部门可借助网络通道产品释放行政管理信息,便于用户在访问网店时自动触发主体身份、“黑名单”、异常名录和行政处罚等信息,从而达到消费提示或消费警示的作用。其二,不断降低遵法守信的成本。监管部门可向第三方征信机构逐步开放行政管理资源,支持其独立开发网络交易信用产品。其中,重点支持以用户评价为基础、以不同评级为特点、以广泛应用为标准的信用产品。

以网络交易主流链接通道为核心节点,综合运用上述措施,可对网络交易违法经营行者实施全网级遏制,并可为社会公众直接监督网络交易提供有效的工具,同时,还可在网络交易关联方之间,逐步促成各方主张权利、义务的动态平衡支点。

2.在网络市场广域性与行政管理地域性之间,需要努力寻求促进动态平衡的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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