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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工委回应“民法总则立法思路”(2)

2017-03-09 11:30:21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草案在扩大民事主体范围的同时,还巩固和确立了一些有中国特色的民事主体:第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目前法律中除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外,其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还没有一个法人地位,所以草案专门设一节做了规定,一次性解决了他们的法人地位问题。

第二,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这同样也是很有中国特色的民事主体。从改革开放30多年的实践看,“两户”的规定符合中国国情,对解放生产力、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解决就业问题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研究过程中,从有关方面拿到数据看,到2016年6月份的时候我们全国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是5577万,到12月份我刚刚拿到的数据,个体工商户是5929.95万户,半年时间又增加了将近400万户。

农村的承包经营户,涉及到中国大概2.3亿农户的利益,所以这次民法总则同样继续延续了“两户”的民事主体地位,进一步巩固他们的民事主体地位。

第四,草案总则体现了时代特征和一定的前瞻性。这次编纂民法典、制定民法总则,是我国改革开放38年,社会经济生活发展巨大变化的客观条件下进行的,草案的所有规定大到基本原则的确立、权利的确认,小到一些细微的条文修改,都体现了时代性。比如昨天李建国副委员长说明中专门提到,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再比如草案里对个人信息、数据和虚拟财产的规定,在民法上规定要对这方面提供民法上的保护,同样是有时代特征的。对于正在形成的民事活动的新形态,在这里一时还难以界定权利属性或范围,这次的民法总则也体现了适当的前瞻性,为这些领域的进一步发展、将来权利的确立留下了空间。谢谢。

(责任编辑:刘伟 CN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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