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结果】
被告退还原告购货款898元。
【典型意义】
当前,网络平台以会员积分(币)兑换虚拟财产(优惠券)作为新型商业模式,已经形成一定的产业集群和交易规模,也增强了消费者用户黏性,满足多元化、个性化的消费需求。该案明确经营者对于电子优惠券应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附着在优惠券上的具体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经营者在网页宣传中对电子优惠券设置兑换时限、使用规则、限制条件或指定内容等重要信息,未向消费者如实告知的,需承担未履行真实、全面告知消费者商品信息的责任。无法确定电子优惠券价值的,应按照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角度确定赔付金额。
(素材来源于北京互联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