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孙某在某电子商城超级品牌日“超级城市”活动中,使用在该活动中获得的19999超级币兑换一张名为“滔搏满299减299优惠券”。兑换列表显示:优惠券标题“滔搏满299减299”,超级币“19999”,“共20份已兑20份”,“已兑换”。涉案优惠券左侧配有耐克短袖T恤图案。在使用该优惠券过程中,孙某被告知仅适用于涉案店铺内两件固定尺码的短袖。孙某遂起诉称北京某电子商务公司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故意,应退还该优惠券的标注价值299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897元。
【裁判要点】
一、涉案“优惠券”标示设置是否构成欺诈
涉案优惠券在兑换前左侧配图显示商品为耐克短袖T恤,与该优惠券使用范围基本一致。且根据孙某提供的蓝牙耳机、洗发水等其他优惠券列表可以看出,活动所设优惠券均为特定商品券,并无通用券。在涉案优惠券的“使用界面”“详细信息”页面中也进一步标明了店铺、品牌、使用期限、商品型号等信息。孙某主张涉案优惠券标题中仅写明“滔搏满299减299优惠券”并未提前标注“耐克短袖T恤”等限制条件,结合某超级品牌日《“超级城市”活动规则》、同类优惠券名称标示和涉案优惠券不同页面标示信息情况,可以认定北京某电子商务公司在涉案优惠券标示设置中存在不严谨之处,但并不足以推断出北京某电子商务公司主观上存在恶意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的故意,应属于网页宣传的瑕疵问题,尚不构成欺诈。
二、北京某电子商务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
本案中,孙某提供了涉案优惠券兑换前后截图。在兑换前,优惠券界面显示“滔搏满299减299优惠券”;在兑换后,界面显示“限商品:此优惠券仅限该店铺内某些商品使用”,商品详情界面仅有两款短袖T恤可选。可见,涉案优惠券关于优惠券的有效期、使用规则、限制条件等重要信息必须在用户完成兑换后,才能在具体页面中查看,并且整个兑换过程不能进行退回操作。可供选择的商品种类是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的重要参考因素,北京某电子商务公司作为超级品牌日“超级城市”活动的主办方、组织者,在“滔搏满299减299”优惠券中并未提前标注优惠券可适用的商品范围、使用条件等限制性信息,即未履行真实、全面告知消费者商品信息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