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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优惠券案:虚拟财产设置隐形使用门槛构成消费者权益的侵害(2)

三、涉案“优惠券”的价值认定

本案中,孙某按照《“超级城市”活动规则》,完成签到、邀请好友等系列行为,使用其获得的19999超级币,并选择兑换了涉案优惠券。该券具有三个特殊性:一是虚拟性,储存于网络平台的服务器中,不能提取变现;二是依附性,获取与使用均需要满足“满299”的条件,而且局限在“超级城市”活动中的“滔搏”店铺内,而目前该活动已下架;三是涉案优惠券系“超级城市”促销行为,该券本身不具有流通性,无明确的货币兑换价值。因此,本案中确定涉案优惠券价值,是赔偿孙某经济损失的前提要件。

结合案件事实和双方当事人陈述意见,涉案优惠券价值可参照以下三种标准:一是标注价值。涉案优惠券标题为“滔搏满299减299优惠券”,按照文义解释,即购买商品价格超过299元,可享受299元的减免优惠。根据标注信息,其价值可认定为299元;二是超级币对价。涉案优惠券是孙某使用某电子商城发放的19999超级币兑换而得,因此涉案优惠券价值即19999超级币价值。根据北京某电子商务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超级币与某豆的对价标准为2000超级币可兑换“幸运宝箱”内含500某豆(价值5元),可推算出19999超级币价值约为49.9元,因此涉案优惠券价值可认定为49.9元;三是订单价格。孙某提供的订单截图显示,使用该优惠券下单购买的短袖T恤券后价69元,因此根据订单商品价值,可认定涉案优惠券价值为69元。

从标题上看,“滔搏满299减299元优惠券”即表明该优惠券最大可实现价值为299元。从数量上,“共20份已兑20份”即表明该优惠券具备一定的稀缺性,因此不能仅以对应的19999超级币及某豆来确定价值。此外,庭审中孙某还主张19999超级币并非无偿赠送,而是需要消耗大量时间和精力做任务,帮助北京某电子商务公司进行推广,亦应作为涉案优惠券价值的参考因素。从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综合上述因素情况,主要参照涉案优惠券标注金额,酌定涉案优惠券价值为2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