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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征收“海外富人税”?媒体解读:其实一直有(5)

肖飒说,基于上述协议范本和报告标准,主管机构通过CRS收集的信息以MCAA约定的方式在不同国家主管机构之间共享,达到打击利用资金出境逃税的目的。她的团队近期在一则文章中举例子说: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有一天去英国,存了一笔钱并用这笔钱买了一只股票,结果大赚,那么英国的银行/金融机构就有义务把中国人存款、购买股票的信息披露给中国的税务监管机关。

目前,承诺实施CRS的国家和地区已达到142个,确定交换信息到中国大陆(落实MCAA约定并实际实施)的辖区则已经达到105个。根据CRS标准,居民个人境外机构账户、个人境外资产信息和个人基本信息等均会被交换给中国税务监管机关。

美国虽然没有加入上述国际标准,但也早在2010年就制订了《雇佣法》,并规定了《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实施了专门针对美国应税居民的海外金融资产财务信息收集制度,世界上大部分的金融机构都已按照这个法案的要求向美国政府提供美国人的境外金融账户信息。

在不少税法人士看来,基于税收理论和国际趋势,中国对居民个人境外所得征税是大势所趋。肖飒也表示,中国现在只是走在发达国家后面,但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社会经济的发展,未来真正落实该项税收制度只是时间问题。她的团队也在近期提到,两个多月前就接到客户咨询,对方表示因风险隔离需要,多年来有大量资产通过多渠道转移到国外,不久前疑似收到了税务机关的“约谈”通知。

存在哪些抵免空间?

在3号文中,所谓个人境外所得主要分为八大类,主要包括劳动、知识产权、财产转让等。

在税收抵免方面,《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也明确了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条款,即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实施条例》进一步解释了上述抵免限额和时间期限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