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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征收“海外富人税”?媒体解读:其实一直有(4)

第二,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所谓的“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个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这也就意味着,自2019年及之后算起,若无住所个人连续6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则从第7年开始将要为境外所得纳税;如果6年中有任何1年上述条件中断,则第7年继续免缴个人境外所得税。

大势所趋但细则未定

尽管3号文明确,文件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税收处理事宜,但肖飒告诉第一财经,我国对于境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政策在过去落实不严格,一方面是因为前述“豁免”条款,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经济发展以及防止资本外流。

“从国际来看,其实大部分发达国家都建立起了对税收居民境外所得征税的相关制度,并且已经有100多个国家签署并执行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经合组织)提出的‘AEOI标准’,并通过CRS共享应税居民的相关财产信息。”肖飒对第一财经表示。

“AEOI标准”全称为“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Information in TaxMatters),包括MCAA(主管当局间协议范本)和CRS(通用报告标准)两部分。其中,MCAA是各国(地区)税务当局关于相互(双边或者多边)进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操作程序和相关法律框架基础的规范文件;CRS则是规定金融机构识别、收集、申报外国税收居民账户信息给本国税务主管机构的要求和程序,被视为一个全球征税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