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财经梳理发现,根据2018年第七次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前者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后者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应税所得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这也意味着,我国的居民个人无论从境外还是境内取得应税所得,或是居民个人从境内取得应税所得并通过其他途径“转移”至境外,理论上都在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内。《个人所得税法》中,“取得境外所得”被明确列为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情形,并要求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同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境外所得征税给出了部分“豁免权”,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文件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到了2019年3月和2020年1月17日,为了落实上述两个法律文件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联合发布了《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下称《判定标准》)和《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下称“3号文”),前者对上述《实施条例》中规定的“豁免权”进一步明确了标准,后者则对征税范围、征税对象、报税方法等进行了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