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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非法集资假借政策名义行骗(4)

——证据难收集。肖圣雷告诉记者,这类案件中,涉案公司普遍缺少与非法集资相关的、完整明确的账目明细,再加上持续时间长、重复投资、“民刑交织”,审计报告鉴定时间长。同时,涉案投资人多、资金额大、账户众多并缺乏记录,导致证据难收集、主观目的难判定。

加强源头防范和打击

受访专家和法律人士建议,应积极研判非法集资犯罪的新趋势,补齐监管短板,发挥基层防范作用,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源头防范和打击力度;同时,及时发布风险提示、积极追赃挽损,加强普法宣传,保护群众财产安全。

一是加强有关企业注册准入审核,及时发布风险提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刘泽说,从审判案例来看,市场监管部门在公司、企业注册审核时,可对注册投资类、基金管理类公司着重审核,对行为人注册若干名称相近的有限合伙公司严审严查、建立台账,并对核准设立的公司、企业运行状况和经营模式进行不定期监督管理。

刘泽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开展调查时可视情及时发布风险提示。确属非法集资的,及时向社会公众披露,防止损失扩大,并对相关人员予以惩戒;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是发挥基层组织防范作用,加强辖区筛查。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倩建议,基层相关部门应进一步了解本辖区内现有的公司和企业运行情况,协助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做好筛查、排查工作,对公司、企业或个人在本辖区举办大型理财宣讲会,或在超市、影院、游乐场等地散发理财广告或宣传彩页的情况,加强甄别和管理,协助防范非法集资。

三是进一步积极追赃挽损,回应投资人诉求。肖圣雷说,在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大量集资款以返佣、提成等形式,流向代销人员、介绍人员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违法人员。建议在立案侦查阶段,根据查明的赃款去向,追缴中间介绍人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违法人员获得的违法所得。如不予积极配合,可视其违法程度追究责任。

四是加大普法宣传和警示力度。相关专家建议,不断加强法治宣传,创新宣传形式,增强全民识别防范金融诈骗风险的能力。司法机关可加强以案释法力度,通过“送法进乡村”“送法进社区”等活动,积极引导群众增强法治观念、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理念,防患于未然。

(责任编辑:梁云娇 CN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