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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非法集资假借政策名义行骗(3)

业内人士指出,当前,项目类非法集资往往“紧跟”公众知悉度较高的国家政策,尤其是在新能源、新基建等新兴产业领域设立虚假投资名目,以增加自己非法集资的可信度。

拆东墙、补西墙是此类虚假投资项目常见的资金回补方式。由于没有真实可靠的投资途径,不法分子往往通过不断吸收新投资来填补前期承诺的收益和回报。一旦难以拓展新客户,就可能面临资金链断裂的结局。

犯罪活动复杂程度提高

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复杂程度提高。从审判实践看,这类犯罪案件呈现组织化犯罪、钻监管“空子”、证据难收集等特点。

——组织化犯罪。记者采访了解到,在一些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以合法注册的公司为依托,分工精细,有专门的销售人员、宣传人员、财务人员、行政人员、后勤人员等,集团犯罪的特点明显。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底联合发布的“中某中基集团、孟某、岑某集资诈骗案”中,涉案的相关基金产品由不具备私募基金销售资质的“辉某集团”等3家“辉某系”公司销售。

孟某、岑某指使“辉某系”公司工作人员以举办宣传会、召开金融论坛和峰会酒会、随机拨打电话以及在酒店公共区域摆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私募基金产品,谎称由具有国资背景、实为孟某注册成立的中某中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以虚设的应收账款进行质押,变相承诺保本保息,超出备案金额、时间,滚动销售私募基金产品,累计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78.81亿余元。

——钻监管“空子”。办案人员反映,当前涉案的绝大多数非法集资公司不具备集资资格,以躲避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有的公司虚假注册或随意扩大经营范围,比如注册为咨询公司却以投资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有的总公司、分公司不在同一地方,或者注册地、经营地不在同一地方,监管部门难以有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