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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培育现代农业“领头雁”(政策解读)(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在农村、贴近农民,发展乡村产业、参与乡村建设,既有积极性,也有便利性。”张天佐表示,观察发现,合作社办公司有利于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法人的组织优势和公司法人的市场优势,突破发展瓶颈。需要注意的是,要引导农民合作社与所办公司独立核算,明晰产权关系,合理分配利益,确保可持续发展。

引导各类主体加强联合合作,如何健全利益联结机制和组织机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联合和合作内容很宽泛,包括家庭农场领办或加入合作社、合作社之间再合作为联合社,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其他市场主体的联合与合作等。从新型经营主体自身发展来看,带动小农户是其内在要求。”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孔祥智说,实践表明,带动小农户越多,主体发展就越快,就越能够获得更多收益。通过订单农业、入股分红、托管服务等方式,可将小农户融入农业产业链。

强化支撑——

深化社企对接服务,全面建立指导服务机制

今年上半年,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集中为12个家庭农场开展贷款授信,贷款总额1270万元,这是四川省“家庭农场信贷直通车”发放的首批贷款——通过打造“主体直报需求、农担公司提供担保、银行信贷支持”信贷直通体系,为家庭农场提供低门槛、低成本、高效率的金融服务,拓宽融资渠道。

《通知》提出,深化社企对接,激发主体活力。孔祥智表示,现实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都属于小规模甚至小微规模,自身发展能力弱,必然面临着贷款难、市场影响力不足等短板。借助各类大型企业赋能,有利于解决合作社、家庭农场难以克服的小规模难题,顺利对接大市场,而企业也能加速布局农村市场,实现优势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