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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安全监管体系(2)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着眼于管理好使用好发展好算法应用,引导算法应用公平公正、透明可释,充分保障网民合法权益。为此,《规定》首先从算法分级分类管理的角度出发,有效识别出互联网信息服务中的高风险类算法,重点关注生成合成类、个性化推送类、排序精选类、检索过滤类、调度决策类等五大类互联网信息服务中广泛使用的算法。进而,《规定》从信息服务规范和用户权益保护两个方面明确了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在鼓励充分发挥算法服务正能量传播作用的同时,重点明确了算法应用应当遵循的准则和不得存在的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网民在使用算法推荐服务时的知情权、选择权以及未成年人、老年人、劳动者、消费者等群体的合法权益。总之,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着眼点不仅是算法自身的技术风险,还在于防范算法不合理应用影响正常的传播秩序、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着眼于标本兼治,关键是构建完善算法安全监管体系。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九部委印发的《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算法安全监管体系,规定了算法备案、算法监督检查、算法风险监测、算法安全评估等四项举措。其中,算法备案是算法安全监管的抓手和基石;算法监督检查和算法风险监测相辅相成、互为补充,检查是现场监测,监测是线上检查;算法安全评估是出口,是算法安全监管的落脚点。算法自身的复杂性和算法安全风险的隐蔽性,给算法安全监管体系各项举措的实施提出了挑战。从实施角度,这四项举措的落实关键在于:

一是算法备案工作。《规定》要求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履行算法备案手续,并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网站、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算法备案是算法安全监管体系的重要一环,推荐算法备案工作首先需要明确算法备案的范围,即哪些算法需要进行备案、算法的哪些信息需要备案。从备案“登记备查”的目的来看,备案信息应当涵盖算法推荐服务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图和主要运行机制,包括算法所使用的数据描述、基础模型、应用场景、服务形式、人工干预等。从备案实施层面来看,算法备案工作应当以用户可以感知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或功能为入口,对支撑服务或功能的算法进行备案;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作为备案算法的责任主体,负责完成算法备案,并保证备案信息的真实性。算法种类繁多、形式多样,给算法备案工作带来了诸多困难,推进备案工作的关键是将算法和服务作为有机整体来看,“以服务为入口、以算法为载体”,综合考虑备案工作的有效性和实施难度,稳步推进算法备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