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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决定(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决定(2)
2021-03-12 16:31:08 人民日报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积极开展对外交往,加强同各国议会、国际和地区议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九、将第一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十、将第五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主席团和秘书长的名单草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预备会议。”

十一、将第六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主席团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指定其中一人担任全体会议主持人。”

十二、将第七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主席团处理下列事项:

“(一)根据会议议程决定会议日程;

“(二)决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三)听取和审议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决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四)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关于各项议案和报告审议、审查情况的报告,决定是否将议案和决定草案、决议草案提请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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