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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依法严惩涉新冠疫苗犯罪典型案例(4)

最高检发布依法严惩涉新冠疫苗犯罪典型案例(4)
2021-02-11 16:39:42 央视网

2020年12月25日,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李某、陈某、严某等人批准逮捕。

案例三:陈某涉嫌非法经营案

犯罪嫌疑人陈某,女,40岁,无固定职业。

2020年10月,陈某的哥哥(另案处理)购买到一批所谓“正规新冠疫苗”。随后,陈某伙同他人高价对外销售,并委托乡村医生林某在住处、汽车内为购买者接种。截至2020年12月,合计为200余人接种500余支,陈某等人得款54.7万元。

2020年12月22日,部分接种群众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当日立案侦查并于次日将陈某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在陈某住处查获“新冠疫苗”26支,经溯源调查,证实这些疫苗均系用生理盐水灌装的假疫苗。2021年1月19日,公安机关以陈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陈某虽不明知所销售的疫苗系假药,但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不特定公众销售并提供接种服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51条“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50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等国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的规定,陈某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并且陈某系与他人共同作案,有串供或毁灭证据的危险,应当依法予以逮捕。

2021年1月25日,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批准逮捕。

案例四:王甲、王乙涉嫌非法经营案

犯罪嫌疑人王甲,男,56岁,企业经营者;犯罪嫌疑人王乙,男,42岁,无固定职业。

2020年9月,某地决定实施秋冬季新冠疫苗紧急接种计划,以“重点人群优先、疫情地区优先”为接种原则,并规定了相应的接种条件。11月中旬,王甲经王乙介绍认识了本地负责接种工作的医院负责人。王甲、王乙商定,高价安排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到该医院接种,借机牟利。随后,王甲通过微信群对外发布广告招揽客源,对有需求者收取高额费用。针对付费人员,王甲通过控制的公司,伪造了企业员工证明、出国务工证明和机票行程单等全套接种证明文件,并由王乙安排到医院接种。截至12月初,王甲、王乙共收取了300余人的费用,并安排其中241人做了接种,获利4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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