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2月28日电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指导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窨井盖刑事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就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此次发布的5件典型案例分别是河北董某明破坏交通设施案,陕西高某民破坏交通设施案,河南张某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湖北杨某、镇某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山西李某斌盗窃案。
发挥典型案例示范作用推动《指导意见》贯彻落实
元明介绍,为依法惩治盗窃、破坏窨井盖等犯罪行为,2020年3月,由最高检牵头,会同最高法、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最高检还就窨井盖管理问题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了“四号检察建议”。
据统计,《指导意见》印发后,截至10月底,全国共18个省份办理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共批捕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26件29人,起诉25件33人,开展立案监督1件,涉及罪名包括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等。
为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推动《指导意见》全面准确贯彻落实,最高检从各地报送的近30件涉窨井盖刑事案件中选编了河北董某明破坏交通设施案等5件典型案例,供各地办案参考。同时予以公开发布,给社会公众予警示。
从严惩治涉窨井盖犯罪监督引导强化案件审查
元明指出,此次发布的5件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呈现三个突出特点。一是突出从严惩治涉窨井盖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本次发布的5起案例中有4起是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案件。盗窃人流、车流密集场所的窨井盖,其侵犯的法益本质上是公共安全,对于此类犯罪行为不能简单地以盗窃罪来认定。这批案例很好地体现了《指导意见》保护公共安全,从严惩处涉窨井盖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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