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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审议通过 明年3月1日起施行(2)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审议通过 明年3月1日起施行(2)
2020-12-25 17:03:27 央广网

为解决实践中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程度不够、数据质量不高等问题,《条例》主要作出以下规定:明确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数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纳入公共数据管理的其他数据属于公共数据,应当按照公共数据管理要求进行共享和开放;建立公共数据的核实和更正制度,规定采集单位对所采集公共数据的准确性负责,并应当根据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核实、更正数据;引导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开放自有数据资源。

针对浙江省数字产业发展中存在的规模体量不够大、创新质量不够高、创新平台引领作用不够强等问题,《条例》主要作出以下规定:一是规定省政府应当统筹全省数字产业发展,并明确浙江省重点支持和发展的数字产业,要求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发展重点。二是规定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和大型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三是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形成大中小微企业协同共生的数字经济产业生态,支持企业创建数字经济领域创新创业平台,鼓励第三方机构为数字产业发展提供相关服务。

针对浙江省传统企业数字化转型速度不够快、质量不够高、基础支撑薄弱以及中小企业不愿、不敢、不会转型等问题,《条例》对政府及有关部门促进产业数字化转型的职责和措施作出以下规定和要求:通过服务指导、试点示范、政策支持等方式支持工业互联网普及应用,推动企业发展智能型制造;通过培育转型试点等方式推动数字技术与生活性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深度融合,通过建设数字文化创意产业试验区等方式发展文创产业;通过示范带动、技术指导、政策支持等方式推广农业物联网应用,加强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领域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和支持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推进数字生活新服务;完善各类园区数字基础设施,为园区企业数字化转型和数字产业集聚发展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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