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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新论】科学推进大气污染治理生态补偿机制(3)

【实践新论】科学推进大气污染治理生态补偿机制(3)
2020-12-02 11:08:34 光明网

根据自然气象对大气污染物的稀释扩散条件,各省设置了不同的城市稀释扩散调整系数,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自然条件对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的影响。有些省随着环境质量改善与环境管理需求动态调整生态补偿标准。比如试点初期,山东省将大气环境生态补偿资金系数确定为20万元/(微克/立方米),随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改善空气质量的难度逐渐加大,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的绝对值逐渐缩小,又分别于2015年和2017年将补偿资金系数分别提升至40万元/(微克/立方米)、80万元/(微克/立方米)。另外,这些省出台的生态补偿机制都包含由省级单位向大气环境改善的城市提供补偿、由大气环境恶化的城市向省级单位进行赔偿的双重约束机制。如河南省公布了2020年7月全省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情况,全省共支偿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3169万元,得补4014万元;其中,新乡市支偿金额最高,为1273.5万元,南阳市得补金额最高,为1222.5万元。

这些都是各地运用经济和行政手段促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创新,也是生态文明体制建设的重要实践。同时,在实践中这些探索尚存不足,比如生态补偿支付标准的测算科学性有待进一步提高,治理的考核指标和权重缺少对区域性差异的考量,生态补偿机制的市场化、多元化不强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制约了生态补偿机制有效顺利实施,在今后工作中需要不断完善。

不断在实践中完善大气污染补偿

总的来说,大气污染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空间相关性和复合性的特点,使得补偿机制尤其是跨省补偿机制的理念落实及实践仍然面临许多复杂问题,限制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且类似于京津冀这种基于协商的生态补偿标准一般趋向偏低,不利于激励区域内污染治理成本低的地区采取更多措施,尤其是采取机会成本高的措施。而补偿标准偏低主要还是“资金来源”单一,资金支持不足。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就是充分认识到主要依赖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生态补偿的资金难以满足全面开展环境治理工作的资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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