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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新论】高质量就业是新就业形态的未来(3)

【实践新论】高质量就业是新就业形态的未来(3)
2020-11-04 15:14:06 光明日报

首先,新就业形态是新生事物,大量新兴就业岗位还难以归类到既有职业体系和政策框架之中。政府要对新就业形态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使其能够在不断迭代和发展的过程中得到逐步优化和完善,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新监管架构。要加强对新就业形态的监测和研究,并和平台企业、劳动者、社会各界一道协同治理,实现新就业形态的多方共赢。

政府部门特别要创新监管手段,用互联网思维监管互联网行业,通过“互联网+监管”来保障劳动者权益。以外卖行业为例,外卖骑手的交通违规行为在平台实时地图上一目了然。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与平台企业数据对接,加强对算法和轨迹的追踪监测,为政府监管和劳动保障及时精准提供线索。

其次,新就业形态多属于灵活就业,劳动者严重依赖平台企业,在劳动权益保护方面尚有短板。同处于绝对优势地位的平台企业相比,劳动者没有足够的议价能力,而目前正式的社会保障体系往往无法完全涵盖新就业形态。政府部门要为新就业形态提供劳动就业保障,推动平台企业担负起社会责任,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障,织密新就业形态的社会安全网。

最后,新就业形态在许多方面不同于传统正规就业,在培养手段和就业观念方面亟待改革。要改革和创新人才培养体系,为新型就业人员提供职业上升渠道。目前的人才培养和职业培训体系还远远跟不上新型就业的迫切需求,无法为新兴业态准备适合的从业者。很多新型就业人员是“无师自通”或“自学成才”,并“现学现卖”地带团队和培养人才。政府部门应加强同平台企业的合作,发挥平台企业识人善任的优势,推动更多人投身新兴业态。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马亮)

(责任编辑:梁云娇 CN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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