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要求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这是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重要举措,也是全过程民主的有益探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积极落实,迄今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数量已达10个。我认为,近年来的实践表明,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具有如下三个特点:
第一,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具有“三个属性”。一是在“基层属性”上,它促进了立法机关接地气、听民情、聚民智,在经济、文化、社会等发展水平方面,我国地域差别显著,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可以集思广益;二是在“立法属性”上,它促进了公民有序参与立法规划、起草、修改、解释等工作,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要求,立法联系点是有序参与的表现;三是在“联通属性”上,它发挥了立法机关了解民情,传达民意,上通下达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二,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具有“三大功能”。一是基层立法联系点发挥了社情民意的“直通车”功能,能够把基层民意直接传递到最高决策层,减少了“肠梗阻”,基层群众称立法联系点是“群众声音直通车,基层立法彩虹桥”;二是基层立法联系点发挥了法治宣传“播种机”功能,让基层同志讨论法律草案、法律修改、法律解释,本身就是一种普法活动;三是基层立法联系点发挥了法律实施“检测器”功能。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社会基层是否认同立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基础。
第三,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动了“三大建设”。一是立法联系点制度促进了立法活动的程序化建设,使聚集、提炼民意进一步规范化;二是立法联系点制度促进了立法活动的专业化建设,因为有些立法联系点设在了大学的法学院;三是立法联系点制度促进了立法的特色化建设,因为我国法律特色产生的实践表明,基层人民群众的实践创新恰巧是我国立法特色形成的重要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