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政场】
作者:郝铁川(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院长、教授)
世界近代以前的法治总体上属于少数人立法、维护少数人利益、少数人整治多数人的法治。近代以来,人类逐渐认识到民主和法治密不可分,立法需要人民多方参与,执法需要人民予以监督,守法需要人民内心认同,这样才能形成良法善治的格局。
如今,民主立法已成为一个世界性课题。英国公众参与立法主要通过两个程序实现:调查程序和公众咨询程序。美国公众参与立法的主要渠道是听证制度,除此还包括立法信息公开公告制度、公众立法倡议制度、通知评论制度、议员与选民交流等。上述做法虽然值得关注,但由于域外资本主义民主总体上没有跳出“钱主”政治和促使民意碎片化的窠臼,他们的立法难以避免被少数利益集团操纵的缺陷。
资本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念是个人主义,中国则是人民当家作主、坚持集体主义的社会主义国家,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这就要求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依法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就要加强制度保障,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作用,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切实防止出现域外民主实践中“选举时满天许诺,选举后无人过问”的现象,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全过程民主。为此,我们一方面要借鉴域外民主立法的有益做法,同时更要立足国情,创造中国特色的民主立法形式,如恳谈会、听证会、法律草案意见征询、公共立法项目征集等,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创建的全国人大立法基层联系点制度是其中突出的一道亮丽风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