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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在制度建设层面,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行依法治国方略,推进新时代的经济特区立法工作。1981年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相继授权广东、福建两省制定所属经济特区法规,授权海南省、深圳市、厦门市、汕头市、珠海市等以经济特区立法权。多年来,特区先行先试,为全国的立法工作提供了经验。未来,特区要在两方面加强立法。一方面是可以对特区经济发展起到支撑作用的基础性立法,比如8月26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有利于进一步营造大胆创新、勇于创业的氛围。另一方面则是加强产业立法。目前,社会上出现了许多新业态,如共享经济平台、自动驾驶等,这就需要加强产业立法,以促进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