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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务院关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运作作出决定的议案》的说明(4)

关于《国务院关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运作作出决定的议案》的说明(4)
2020-08-12 11:10:26 新华社

议案建议明确2020年9月30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运作,旨在解决推迟第七届立法会选举引起的立法机关空缺问题,确保立法机关正常运作、特别行政区政府有效施政和社会正常运转。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重要职权,包括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审核、通过财政预算,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等。如果立法机关在相当长时间内空缺,将对特别行政区政府施政和社会稳定带来极为严重的不利影响。明确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运作,可以避免出现上述情况。

议案建议明确第六届立法会继续运作不少于一年,直至第七届立法会任期开始为止,既是与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将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推迟一年的决定相衔接,也考虑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和有关工作需要延长立法会选举日期预留空间。

此外,根据基本法第六十九条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除第一届任期为两年外,每届任期四年”的规定,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有关决定中明确,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七届立法会依法产生后,任期仍为四年。

总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第六届立法会继续运作事宜作出决定,对于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施政和社会正常运转、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是十分必要的。

议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责任编辑:梁云娇 CN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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