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认为,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依据《紧急情况规例条例》作出推迟第七届立法会换届选举的决定,法律依据充分,符合当前香港疫情发展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保障公共安全和选举的公平公正,符合公众利益,是必要的、恰当的。国务院已于7月29日向林郑月娥行政长官表明对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所作有关决定的支持。
林郑月娥行政长官在报告中还请求中央人民政府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推迟情况下立法机关空缺问题作出相应安排,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运作提供宪制依据。我们认为,根据基本法第四十三条,行政长官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其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出现的立法会正常换届选举受到影响的宪制问题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并提出有关建议是适当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有关问题作出决定也是必要的:一是根据基本法第六十九条关于立法会正常任期每届四年的规定,第六届立法会任期至今年9月30日结束。在香港现行有关法律规定下,行政长官有权决定推迟第七届立法会选举,但无法解决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推迟后出现的立法机关空缺问题,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从宪制层面解决。二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力也有责任对基本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宪制问题以适当方式予以解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将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运作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三、议案的主要内容及说明
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的议案的内容包括:一是明确2020年9月30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运作;二是第六届立法会继续运作的时间不少于一年,直至第七届立法会任期开始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