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
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杨立新
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是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编纂的,与侵权责任法相比,结构进行了调整,内容有了新的增加,特别是对侵权责任的性质进行了根本性的改变,通过立法的传承和发展,形成了新的面貌,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主要表现在:实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融合;紧跟时代发展;制定新的侵权责任规范,回应社会提出的需求;修改不当的侵权责任规则;救济权利损害,保障民事主体行使权利的行为自由。
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是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编纂的,与侵权责任法相比,结构进行了调整,内容有了新的增加,特别是对侵权责任的性质进行了根本性的改变,通过立法的传承和发展,形成了新的面貌,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侵权责任基本属性的改变
2009年,我国单独制定侵权责任法,该法是在民法通则将民事责任单独规定,并在其中详细规定“侵权的民事责任”的基础上,单独制定的民法单行法。这一立法背离了大陆法系民法典的立法传统,改变了侵权责任之债的性质,使侵权责任脱离债法而归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经历多年的立法发展,最终发现这种立法方法并不妥当,不仅民事责任统一规定的做法不当,而且否定侵权责任之债的属性亦属不当。
民法典对此作出了全面的改变。
首先,民法典总则编将侵权责任回归债法,在“民事权利”一章,规定“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和“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确认侵权行为是产生债的原因,确认民事责任之债的性质,而在“民事责任”一章,只规定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则,不再规定侵权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