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离不开公法和私法的有效协同。从公法层面看,主要是通过监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进一步理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减少政府的过度干预,为市场主体开展营商活动提供宽松、便利的环境。例如,规范行政审批、推行减税降费、改善政务服务效率、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推进商事登记改革、提高市场监管效能、推行包容性监管等。就私法层面而言,以公平、合理、可预期的法律规范调整平等市场主体之间因经济活动而产生的民事商事关系,使各类生产要素能够高效配置、各类交易活动能够便利进行、经济活动成果能够得到确认和保护,也是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例如,合同效力的认定与执行、产权的利用与保护、担保的形式与效力等,都会对营商环境产生影响。而私法所调整的内容,恰恰是各类市场主体以市场化方式所开展的营商活动,构成了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核心与根本。民法典的颁布,不仅将已有民事商事基础法律制度予以法典化,而且根据时代发展和市场需求进行了创新和优化,能够从私法层面丰富和完善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制度供给。
二
民法典兼容了鲜明的商法品格。尽管民法典以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基础民事法律制度为主体,但在编纂过程中遵循着“民商合一”的法律传统,兼收并蓄了大量的商法思维和商事法律制度。例如,民法典在总则编中将法人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即吸收了商法中以营利性作为界定商事主体的基本特征,明确了营利法人的商主体地位。合同编中的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典型合同类型兼具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的属性,构成了商事活动契约安排的核心框架,针对这些典型合同的具体规定,有效指导和规范着商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市场经济活动中典型的商事合同,更是反映了民法典对商事活动中融资和交易实践的关注与规范。此外,物权编对过去流质流押绝对禁止的放松,也显著体现了鼓励交易和契约自由的商法思维。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市场经济和商事活动法治需求的充分回应,商法理论和实务专家的深度参与,使得商法思维和商事法律规范在民法典中得到相应表达。民法典对商法品格的兼容,反映了民法典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商事关系的充分关注与积极调整,形成了对商事主体营商活动强有力的制度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