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网

设为书签Ctrl+D将本页面保存为书签,全面了解最新资讯,方便快捷。
军事APP
当前位置:新闻 > 政务新闻 >

北京市住建委、二中院联手为住房租赁“堵坑”(5)

北京市住建委、二中院联手为住房租赁“堵坑”(5)
2020-07-03 11:21:01 人民政协网

案例4:租户在出租房屋内发生安全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案情】

2016年4月21日,房屋产权人周某与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某资产管理公司签订房屋出租委托合同。2016年4月30日,张某某与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该房屋的实际管理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张某某承租该房屋中的一间。租赁期间,张某某在屋内使用电热水器洗澡时,被电击身亡。

张某某父母以侵害承租人张某某生命健康权为由,起诉房主周某、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周某作为本案房屋所有权人,在出租时应保障相关电器设备符合安全使用的标准,法院酌定周某承担70%的责任;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作为房屋的实际管理人,其对所出租房屋内的物品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未尽到检查维修义务,应承担20%的责任;张某某应当具有一定的用电安全常识,且房屋租赁合同附件居住治安安全责任书中亦对热水器的安全使用作出提示,其自身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法院酌情确定其承担10%的责任。

【法律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2011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31号令)第十六条规定,出租房屋的安全由房屋所有人负责。房屋承租人应当对其使用行为负责。房屋所有人将出租登记的房屋委托他人管理的,应当书面报告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

关键词: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