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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建委、二中院联手为住房租赁“堵坑”(4)

北京市住建委、二中院联手为住房租赁“堵坑”(4)
2020-07-03 11:21:01 人民政协网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双方合同明确约定,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双方履行合同期间,赵某某擅自将其承租房屋转租他人系违约行为,赵某某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赵某某欠付房屋租金,王某某要求支付,应予准许。据此,法院判决解除王某某与赵某某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并判令赵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王某所欠租金并支付违约金。

【法律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1年建设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规定,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8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京建法〔2017〕21号)规定,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合租,合同明确约定可以转租、合租的除外。承租人根据合同约定转租、合租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次承租人不得再次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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