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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安法一出,香港社会顿生解脱感和新生感,有政治痼疾一朝得治的、下意识的社会快意。对国家安全立法,香港社会的认知和理解长期遭到反对派及外部势力的扭曲和蒙蔽,视之为“身外之物”,如果从比较法及国际视野来看,任何法治发达国家与地区皆有完备的国家安全立法及强有力的执行机制。香港23条立法未成是一个显著的法治漏洞,中央直接立法是负责任的法治填补。
香港国安法有助于香港社会认清“四宗罪”(分裂、颠覆、暴恐、干预)和“四种罪人”,与之进行政治和法律的切割及斗争;安全法治塑造下的香港,将在如下层面获得巩固、增强与社会新生:
第一,过了国家安全关,香港法治才有权威根基。
法律是社会秩序中是非黑白的底线标准和判断尺度。香港国安法是香港开展安全法治教育的最好文本。香港现有法治,在社会秩序稳定时期较具规范性和先进性,律师和法官高度职业化。但在暴力活动激进化及外部势力严重干预的挑战下,法官的公正司法与独立司法遭到黑暴势力威胁,常态运作的司法程序难以回应和解决暴力活动案件在数量和复杂性上的挑战,与此同时,香港本地司法对国家安全与国家利益裁判的重要性也存在认知与权衡偏差。
香港国安法的权威制定与引入,可以有效弥补香港既有法律依据及司法裁判体系的能力短板,整体提升香港法治应对极端挑战的制度管控和惩罚能力,增强香港法治的权威性和制度回应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