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物发展规律来看,民法典不可能永远停留在以“财产权”为中心的传统民法典阶段。民法典从传统到现代的发展,就是一个民法典以“财产权”为中心向以“人格权”为中心的转变,实质上是从“以物为本”到“以人为本”立法价值理念的根本变迁。以法律的形式向世人宣示:在当今以人为本的时代,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比财产更重要!
记者:对于公众关注的隐私权问题,民法典能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吗?
杨震:民法典第一次通过法律定义的方式,明确了隐私的概念和范围。第一,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从源头治理信息泄露。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定义更加清晰全面,将自然人的“电子邮箱地址”、“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范围。由于人格权侵害后果的不可逆性,民法典重视对侵害个人信息的“事先预防”,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贯穿于事先、事中、事后全程覆盖。第二,加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信息的保护。第1035条规定加强了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对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的个人信息的保护。第三,明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保护个人信息的责任。第1039条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
记者:一些时候,新技术成为不法分子侵犯个人隐私的帮凶,比如,利用远距离拍摄、无人机跟踪拍摄等技术手段侵犯个人隐私的问题。
杨震:民法典新增加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的规定。民法通则曾经规定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需要“营利”,从民法典第1019条可以看出,规定肖像权不再使用“营利”的概念,意味着即使没有恶意、不以营利为目的,AI换脸、深度伪造,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制作、使用、公开他人的肖像,即构成侵害肖像权,也是针对新技术、新信息手段侵害肖像权所规定的新的保护措施,有利于在网络、信息技术发展中保护好公民的肖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