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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指导意见:为稳外资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3)

最高法出台指导意见:为稳外资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3)
2020-06-17 10:19:18 经济日报

此次《指导意见(三)》明确,适用我国法律的,关于不可抗力规则的具体适用,按照此前指导意见执行。对适用域外法律的,应当准确理解该域外法中与不可抗力规则类似的成文法规定或者判例法的内容,正确适用,特别指出“不能以我国法律中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当然理解域外法的类似规定”。同时,还明确了国际条约的适用方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

“《指导意见(三)》的针对性非常强,及时解决涉外商事海事案件面临的法律适用问题。”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黄进表示,该指导意见对外国法的适用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指导审判人员审理此类案件。《指导意见(三)》提出,对公约条款的解释,应当依据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公约的目的及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义,进行善意解释。

此外,《指导意见(三)》明确,在审理与疫情相关的涉外商事海事纠纷等案件中,人民法院要积极开辟诉讼绿色通道,优化跨域诉讼服务,健全在线诉讼服务规程和操作指南。

平衡运输合同双方利益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私法与比较法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佐表示,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运输合同、涉外商事与海事海商案件,《指导意见(三)》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作出了调整和平衡。以货物运输合同为例,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但是,在疫情蔓延形势下,为了运输工具、旅客或者货物的安全,承运人也可以不按通常的运输路线运输。

据了解,此次疫情对航运业冲击比较大,有些船舶面临限制靠泊、检验隔离等防疫限制措施。作为承运人该怎么办?

对此,最高法民四庭庭长王淑梅表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下,承运人可以依据《海商法》规定解除合同并不负赔偿责任。如船舶开航前,有的船舶可能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无法在合理期限内配备必要的船员、物料等。船舶开航后,一般而言,承运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卸货港交付货物。如果因为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承运人无法在原定的目的港卸货,承运人应当与货方协商。协商不成情况下,除合同有明确约定外,承运人在充分考虑托运人或收货人利益,就货物保管作出妥善安排并履行通知义务后,有权选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货。船舶到港后,在港口管理部门没有明确要求的情况下,港口经营企业应当快速消毒,正常装卸货。如果遇到港口经营企业擅自以检疫隔离为由限制船舶停泊期限,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可以请求港口经营企业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对此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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